2021年6月29日,川宁生物控股股东科伦药业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分拆子公司川宁生物至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去年存货14.5亿元
川宁生物存在与控股股东科伦药业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等财务不规范的情形。
2018年至2021年,川宁生物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01%、22.19%、22.01%和22.29%,剔除联邦制药、石药集团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7.42%、31.86%、29.46%、25.65%。
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主要系当期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导致主要产品价格出现下调,部分客户出现了回款周期变长的情形。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2019年末减少43,183.66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加强客户回款催收工作,同时硫氰酸红霉素较为畅销,相关产品应收账款大幅减少所致。
科伦药业分拆上市
伊市林草林罚决字[2021]第003号显示,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3月22日因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侵占林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公司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954,044元。
2018年至2021年,川宁生物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87,073.74万元、126,782.01万元、83,598.35万元、78,520.0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6.00%、40.33%、22.91%、18.22%。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35次、2.94次、3.47次和3.99次,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分别为6.67次、7.05次、6.54次、5.60次。
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负债的能力,合理的最低流动比率为2。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0,975.81万元、-14,674.44万元、64,978.07万元、80,321.12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04,101.75万元、158,533.27万元、246,459.92万元、263,865.23万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科伦药业直接持有公司78.49%的股份,并通过科伦宁辉间接持有公司2.00%的股份,是川宁生物的控股股东。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8年至2021年,川宁生物员工人数分别为2,986人、3,046人、3,102人、2,849人。
2019年至2021年,公司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分别为8,604.02万元、39,033.51万元、39,725.10万元。
其中,库存商品金额分别为13,018.02万元、40,121.30万元、49,888.52万元、35,958.82万元,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12.96%、28.21%、34.44%、24.74%。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51倍、0.57倍、1.38倍和1.25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32倍、0.31倍、0.78倍和0.69倍。同行业可比公司流动比率均值分别为1.54倍、1.84倍、2.18倍、1.94倍,速动比率均值分别为1.26倍、1.53倍、1.84倍、1.61倍。
此外,在偿还及规范拆借的过程中,为解决川宁生物存在的部分资金缺口问题,科伦药业通过商业银行向公司发放了3笔委托贷款,3笔委托贷款金额分别为15,000.00万元、10,000.00万元、10,000.00万元。
在偿还及规范拆借的过程中,为解决川宁生物存在的部分资金缺口问题,科伦药业通过商业银行向公司发放了3笔委托贷款,3笔委托贷款金额分别为15,000.00万元、10,000.00万元、10,000.00万元。
川宁生物报告期内净利润由2018年的39,089.39万元降至2021年的11,134.71万元,降幅达71.5%。
截至报告期末,川宁生物已全额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已不存在直接拆借余额。
刘革新直接持有科伦药业股份379,128,280股,占科伦药业总股本的26.60%,与一致行动人(刘思川、王欢)合计持有科伦药业股份数量为410,217,366股,占科伦药业总股本的28.78%,刘革新为科伦药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革新与一致行动人通过控制科伦药业进而控制川宁生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川宁生物未进行股利分配。
川宁生物属于医药中间体制造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发酵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川宁生物目前产品主要包括硫氰酸红霉素、头孢类中间体(7-ACA、D-7ACA和7-ADCA)、青霉素中间体(6-APA和青霉素G钾盐)和熊去氧胆酸粗品等。川宁生物是国内生物发酵技术产业化应用规模较大的企业之一,是抗生素中间体领域规模领先、产品类型齐全、生产工艺较为先进的企业之一。
伊市环罚字[2018]第1006号显示,伊宁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25日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对公司罚款1,000,000元。
文章来源:《长江技术经济》 网址: http://www.cjjsjj.cn/zonghexinwen/2022/0811/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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