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力度空前 | 中央两部委严管长江采砂、运砂等-

来源:长江技术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日前,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19年度工作要点,两部委今年将深化合作,指导督促沿江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采砂管理, 共同维护长

日前,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19年度工作要点,两部委今年将深化合作,指导督促沿江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采砂管理,共同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水生态安全,为推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支撑和保障。

工作要点包括:

明确采砂管理责任人;

严格采砂许可管理;

加强日常巡查暗访,严格涉砂船舶监管;

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推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鼓励沿江各地积极引导采砂企业和从业人员转产;

狠抓队伍作风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着力打造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廉洁清正的采砂管理和执法队伍等。

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将重点开展23个方面工作,如下:

一、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

1.明确采砂管理责任人

指导督促沿江各地逐级逐段明确长江干流河道省、市、县三级河长以及采砂管理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

2.加强履职监督考核

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督促各级河长切实履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河长及采砂管理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传导压力。通报非法采砂行为时,要一并通报非法采砂江段名称、具体违法行为以及江段河长、政府责任人、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等情况。

二、强化规划约束,严格采砂许可管理

3.加大规划执行力度

长江委要加强对采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认真执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6-2020年)》和《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规划(2015-2019年)》,强化规划约束。

4.组织编制新一轮采砂管理规划

长江委组织编制《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并报水利部审查,编制过程中加强与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沟通协调,规划成果征求长航局意见。长江委组织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任务书》。

5.严格采砂许可管理

严格采砂许可前的技术审查,落实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涉及航道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前,应依法征求长航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长航局因整治长江航道涉及采砂的,要事先征求长江委的意见。

6.严格许可采区监管

加强许可采区事中事后监管,按年度制定许可采区现场监管实施方案,严格现场监管,防止超范围、超深度、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强化采砂总量和许可采区的双控制。

7.严格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

实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现场监管,防止借机违法采砂。长江委、长航局继续做好荆州太平口水道及九江水道维护疏浚砂综合利用等试点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总结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经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推广。长江委、长航局联合起草疏浚砂综合利用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日常巡查暗访,严格涉砂船舶监管

8.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长江委、长航局加强对重点江段和敏感水域的巡查暗访。建立健全沿江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海事、航道、公安部门的联合巡查制度。长江委督促沿江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巡查监管计划,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掌握采砂管理动态。长航局指导海事、航道等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现场巡查检查。

9.加强涉砂船舶综合治理

指导督促沿江各地进一步核查涉砂船舶情况,建立完善涉砂船舶及动态跟踪台账。督促各地加大对“三无”采砂船舶的切割拆解力度,加强对新建和改建采砂船舶的管控。鼓励沿江各地积极引导采砂企业和从业人员转产。

10.加强涉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

长江委、长航局指导督促各地科学、合理选择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及时公布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名称、坐标、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并于4月30日前报长江委备案。沿江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砂船舶集中停靠及安全管理。

文章来源:《长江技术经济》 网址: http://www.cjjsjj.cn/zonghexinwen/2020/1021/598.html

上一篇:打造绿色长江经济带的“南京样板”
下一篇:潮涌长三角|南京:创新平台用科技护航长江生

长江技术经济投稿 | 长江技术经济编辑部| 长江技术经济版面费 | 长江技术经济论文发表 | 长江技术经济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长江技术经济》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