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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

来源:长江技术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0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区级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政〔2018〕5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一)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优先支持本区重点发展的下一代汽车、智能制造、智慧城市、通用航空、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文化体育旅游、检验检测等优质项目。(二)支持与贡献相适应。原则上本区对企业的所有资金支持,与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适应。(三)就高不重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四)诚信守诺。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支持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五)守法守规。对在安全、环保、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或机构,必须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且承诺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适用的个人必须工作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需满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支持项目落户

(一)对新落户项目,正式投产(经营)3年内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50万元且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或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以上奖励应自达到条件起连续奖励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且已在本区经营的公司(含分公司),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可参考原公司财政贡献,对其区级增量部分按照100%给予连续3年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本项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招商奖励。

(二)对2017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落户奖励:实收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

第二条 支持企业用地用房

(一)本区重点产业项目购买土地自建厂房,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经认定具有成长性的新落户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或累计设备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的,每年按照不高于每月25元/平方米、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增幅50%以上的,可累计补贴3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三)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建设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在1000平米及以下的,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超过1000平米的部分,按照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四)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15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贴。

文章来源:《长江技术经济》 网址: http://www.cjjsjj.cn/zonghexinwen/2020/0801/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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